廈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賴昌星案件
>>賴昌星潛逃12年終歸案
1999年8月 賴昌星舉家從香港逃往加拿大,并以各種理由“賴”在加拿大,開始12年的潛逃生涯。
2000年3月 賴昌星旅游簽證到期,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資格,重金聘請律師與加拿大政府對簿公堂。
2000年11月 加拿大移民局以違反移民條例為由,將賴昌星夫婦拘捕,后獲準有條件釋放。
2002年6月 加拿大溫哥華一個移民和難民法庭經(jīng)半年審理,作出裁決,拒絕為涉嫌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通緝重犯賴昌星及其家屬提供政治避難。此后,賴昌星夫婦一直處于軟禁狀態(tài)。
2006年5月 加拿大聯(lián)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終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于當年5月26日將他遣返回中國。就當賴昌星被試圖帶上飛機時,為拖延時間,他竟以頭撞柱。隨后賴向聯(lián)邦法院提出延緩遣返上訴。
2007月4月5日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裁定,重新評估遣返前風險,以重新裁決是否應遣返賴昌星。賴昌星又回到加拿大復雜的司法程序中。
2009年5月 賴昌星前妻曾明娜帶著女兒賴珍珍悄然回國。
2011年7月21日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在對賴昌星遣返案進行3個多小時聆訊后,于溫哥華時間下午6時作出判決,駁回賴昌星暫緩遣返的申請,決定執(zhí)行賴昌星的遣返令。
2011年7月23日 逃亡12年的賴昌星在加拿大警方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機回國,被中國警方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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